一、起草或拟订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投资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
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专项经费;协调、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及区域经济合作;协调重大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推进实施等工作;承担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交往中涉及市级党政领导的活动安排;负责组织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央企、滇企入保的对接、洽谈和引资签约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商引资、经济合作指导性计划;拟订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包装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储备、上报及推介工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质量的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
四、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改善投资环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负责招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异地商会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六、完成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