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025948-9-30/2017-0126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项目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扶持项目管理的通知

                   云移局发【2012】214号

各州(市)移民开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扶持效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项目前期工作是国家和省安排各地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成功的基础和保障,事关项目依法依规和顺利开工。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重点扶持项目储备工作。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投资额(指库区基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应急资金,下同)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点扶持项目,其前期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各地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资金筹集的可能,分轻重缓急,拟订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审批,做好项目储备。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按工程建设类、生产扶持类和技能培训类(含职业教育)分别进行。工程建设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分阶段进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进行,只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扶持类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技能培训类项目(含职业教育)需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1规范项目审查内容。移民管理机构、专业机构及专家审查项目时,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⑴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⑵项目是否在已批准的“两区”项目规划内;
     ⑶前期工作文件格式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制,文件章节和相关附件是否齐全;
     ⑷项目是否体现移民意愿;
     ⑸是否按项目管理原则规定落实了责任制;
     ⑹文件编制依据是否成立:
     ⑺项目立项理由是否充分必要;
     ⑻技术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⑼项目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投资估(概)算是否合理;
     ⑽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合理;
     ⑾项目建成后的移交管护和经营责任等是否可行和落实。
     2、规范项目审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权限审批项目,严把项目立项审批关。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移民局审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严禁擅自扩大或拆分项目违规审批,严禁项目未批先建。对不符合项目前期工作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确保批复项目能按计划实施。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避免多头审查审批。凡需报省移民局审批的项目,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只需开展审核上报工作,不需召开专家审查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进行审查。凡是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按主要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由主要出资方报其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移民管理机构参与前期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符合配套条件的按配套资金管理权限审批。严禁重复申报,套取移民资金。
     二、加强项目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坚持项目规划的严肃性。项目规划是编制项目扶持年度计划和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依据。凡是申请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审批的各县(市、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内的项目。确需安排规划外的项目的,项目调整应当报省移民局批准。
   (二)严格执行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各地应当高度重视项目扶持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工作。凡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是完成了前期工作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凡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年度建议计划的州(市),视为自动放弃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申请。经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省移民局重点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对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 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州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移民群众受益。同时,要加强项目的社会监督,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扶持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在项目实施村组进行公示,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生产扶持类和教育培训类项目、50万元以下的各类扶持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要严格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制。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变更设计要报经原设计单位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批同意;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对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五)积极探索移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措施。对于技术含量低、移民群众能够自行建设的小项目,各地应积极探索移民群众自建、自用、自管措施,尽量由移民群众自行建设。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承建单位,建设中所需要的技术含量低的用工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当地的移民群众,为移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
   (六)设立项目标志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投资主体的扶持项目,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让移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增强移民的认同感。标志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内容。
     四、加强项目验收管理
     各地要按照《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移局发〔2012144号),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交付使用。对于2012830日前完工、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对于2012830日之后完工的项目验收,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结余资金和停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对于项目竣工审计结算后结余的资金和停建项目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和停建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变,用于支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立项审批按项目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并纳入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在备注栏中注明结余资金和停建资金的额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移民开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