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1-7-30/2015-072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粮食局信息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保山市粮食局信息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粮食信息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从严规范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报送、编发等工作,结合市粮食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信息宣传工作的任务是:围绕全市粮食流通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粮食工作动态,为局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为推动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第三条 信息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粮食工作动态(包括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新进展等);粮食工作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等。信息的形式包括简报、工作动态、工作总结、调研报告、情况反映等。

第四条 粮食信息宣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采编的信息认真筛选,确保质量。对采用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材料真实、数据准确,时效性强;二是主题鲜明、文字精炼;三是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有助于领导科学决策。

第五条 市粮食局办公室是宣传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兼职信息员1名,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的协调、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加工、报送工作。各县(区)粮食局和市粮食局各科室(含直属单位)应明确兼职信息员,分别负责辖区内以和对口业务信息的搜集、加工、报送工作,并接受市粮食局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信息宣传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热爱信息宣传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及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 各县区粮食局及市粮食局办公室、调控科、流通与科技发展科、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质量监督管理科是信息来源的重点部门,要增强信息宣传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提供优质信息稿件。储备军供在不涉密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的多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粮食局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篇),市粮食局信息来源重点科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篇),其他科室(含市粮油质检站)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篇)。陪同局领导调研时,随行人员必须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信息。

第九条 以县区粮食局名义上报市粮食局的信息宣传稿件,经县区粮食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上报市粮食局办公室(含电子文档)。市粮食局各科室采写的信息宣传稿件,经市粮食局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报市粮食局办公室(含电子文档)。

第十条 各县区粮食局、市粮食局各科室上报的,需要以市粮食局名义上报或编发的信息宣传稿件,由市粮食局办公室统一采编,并报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相关县区在按规定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应该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续报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重大事件上报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加强市粮食局机关政务网站建设,增大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及时全面反映全市粮食工作风貌。鼓励各县区粮食局、市粮食局各科室积极向其他主流媒体投稿。投稿前,相关稿件须按规定程序审签。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信息敏锐性,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工作。注重在信息综合、分析、提炼和加工上狠下功夫,从动态中把握规律,从苗头中发现倾向,开发出具有一定深度、服务于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市级及其以上刊物(包括市粮食局内部刊物)和报纸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由市粮食局付给撰稿人一定的稿酬。

第十五条 凡符合兑付稿酬的信息宣传稿件,由各县区粮食局、市局各科室自行统计,并附凭刊载文章复印件和稿酬收据复印件上报市粮食局办公室,年底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