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1-7-30/2015-0723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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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粮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保山市粮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

    (三)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等;

    (二)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 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各科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各科室 依申请制作的政府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所提供的信息情况要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