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各科室(站)按工作职责要求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预先保密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对涉及重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需报局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责任
(一)各科室(站)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部门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公开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应由局政府环境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保密审查要求
(一)各科室(站)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未能公开。
(二)各科室(站)要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