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需加盖行政印章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印章的,由分管副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印章带出期间,使用人需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保管,如出现其它使用,由印章带出人承担一切责任。
6.单位印章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
7.凡使用印章,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在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加盖印章的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
8.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保管
市粮食局印章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管理,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四、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4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