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1-7-30/2017-0719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7-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粮食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需加盖行政印章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印章的,由分管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印章带出期间,使用人需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制度,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保管,如出现其它使用由印章带出人承担一切责任。

6.单位印章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   

7.使用印章,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加盖印章的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

8.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保管

市粮食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管理,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四、本管理制度自20174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