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15-0616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6-16
  • 文号
  • 保发改产业【2015】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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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组织部、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商务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保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发〔2015〕1号),现将山市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商务局  保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产业建设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各产业领域中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产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分批选拔认定30名“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争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全市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注重优化结构。人选范围涵盖一、二、三产业。重点是: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二)侧重产业一线。重点向企业、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和产业园区等产业一线倾斜。

(三)以市场为导向。将技术成果的成熟度、市场潜力、预期经济效益等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引领作用。将研究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契合度、技术成果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作为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对象为在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保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引进、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职业道德;

(二)专业知识扎实,创新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的工作平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选拔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市内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主持人、市级

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在保主持产业技术研究项目,且具备一定的成熟度,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转化潜力和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

(二)作为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含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完成者,专利权属单位所有的)或重要工程技术类作品的作者(含职务作品署名权享有者,著作权属单位所有的),其专利或作品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三)列入保山市“四个一百”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建成

项目的项目团队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大型企业重大技术攻关团队主要负责人。

(四)掌握国内外最新产业技术,为全市产业发展发挥重要

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被列入省“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优先认定。

第三章 选拔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每年选拔一次,选拔的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的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县区、园区发改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产业建设领军人才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县区、园区发改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估遴选,遴选组织单位须视情况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征求相关企业、专家意见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论证,保证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技术水平、项目情况真实可信。遴选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对各县区、各行业报送的“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差额评定等方式,确定“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建议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将拟认定人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人选,认定为“产业建设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推荐上报省“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从“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库中推荐确定。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六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培养期内,市级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2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工作经费分年度发放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主要用于支持领军人才开展产业技术攻关、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所在单位应加强工作经费和配套经费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制订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期年度、中期和培养期满的培养目标、所在单位的工作支持措施等。培养计划应于领军人才被认定后1个月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团队+创新平台/领军企业+重大项目”的“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领军人才参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施。每名领军人才至少落实1个产业技术攻关项目,并积极推进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培养期间,“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领军人才年度培养情况,如实反映领军人才年度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单位提供配套支持资金和服务保障措施的情况、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期过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领军人才和其所在单位进行中期检查,重点考核领军人才中期培养目标完成情况和所在单位落实支持培养措施情况。“产业建设领军人才”中期检查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合格或培养期内经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产业建设领军人才”资格,终止经费支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追回已拨资金:

(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触犯刑律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产业建设领军人才”的。

第二十二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培养期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领军人才进行培养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培养目标完成情况、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业绩(含技术成果转化)、领军作用发挥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产业建设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未按培养计划履行培养责任、对领军人才培养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产业建设领军人才”,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