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保山市幼儿园: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市发改委会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需要,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标准:一级一等 330 元/生·月;一级二等 310 元/生· 月;一级三等 290 元/生·月;二级一等 270 元/生·月;二级二等 250 元/生·月;二级三等 230 元/生·月;三级一等 210 元/生·月; 三级二等 190 元/生·月;三级三等 170 元/生·月;未评定等级 150 元/生·月。大、中、小、小小班保教费均按同一收费标准执行,不 得另行收取书本费、午休住宿费。
三、保教费调整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操作,2015 年 9 月 1 日后入园的新生按新标准执行,2015 年 9 月 1 日前在园的老生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保教费按月计算,在园时间不足两周按半个月收取,超过两周按一个月收取。
四、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此次调整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保山市幼儿园属一级一等幼儿园,按不超过 330 元/生·月执行;各县(区)可按《云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 号)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在上述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县(区)保教费标准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 2015 年秋季学期执行,各县(区)保教费标准调整后,原《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09〕454 号)自行废止。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教育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5 年 5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