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加快天然气利用,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云南省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有关事项 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37 号),对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省内管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以及临时价格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 号)的规定,云南省 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实施门站价格联动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5〕57 号),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天然气价格以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天然气改革基本思路
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和方向为指导,参考全国平均和周边省区天然气价格水平,按照“兼顾建设成本与促进天然气消 费”的原则,对省内管输和居民用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全 省统一价格,对非居民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供需双方在最 高限价内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建立直供气价,形 成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的天然气价格 机制。
二、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级门站价格、省内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构成,其中省级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实行最高限价 管理;省内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业务由于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其 价格分别由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
(一)省级门站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 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 非居民用存量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 号)、《国 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351 号)规定,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确定为 2.3 元/立 方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2.41 元/立方米。建立天然气门站联动价格机制,即国家制定的省级门站价格 调整时,下游天然气购气价格同步、同向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测算并公布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
(二)省内管输价格。全省统一管输价格暂定为 0.36 元/立方米。
(三)全省统一城市配气价格暂定为 0.65 元/立方米。
(四)临时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气实行全省统一价格为 3.31 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气综合门站价格为 2.3 元/立方米,省内管输价格为 0.36 元/立方米,城市配气价格为 0.65 元/立方米。
2.一般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 3.42 元 /立方米,其中门站价格 2.41 元/立方米,省内管输价格 0.36 元/ 立方米,城市配气价格 0.65 元/立方米。
3.大工业用气实行大用户直供气价格,最高限价为 2.77 元/立方米,其中门站价格在 2.41 元/立方米的最高限价内由供用双 方协商确定,省内管输价格为 0.36 元/立方米。
三、保山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
(一)我委下发的《关于制定保山中心城区民用天然气临时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4〕216 号)停止执行。 (二)保山能海天然气公司与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协商的管输价格停止执行。
(三) 取消公共用气类别,原有的公共用气户按一般工商业 用气价格执行。
四、其他事宜
全省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执行期限暂定为 2 年。待临时价格方案执行期限届满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一价、成 本监审、一线一测、平衡调节”的原则,研究平衡调节措施,核 定各支线正式管输价格。根据天然气管网建设进程,在具备正式 定价条件(管网建设竣工决算)后,城市配气价格由州、市价格 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五、执行时间
居民用气综合门站价格、省内管输价格从 2015 年 5 月 18 日开始执行。保山中心城区居民用气临时价格 3.31 元/立方米从 2015 年 6 月 1 日开始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