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给予重新核定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保交易发〔2016〕1 号)收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5〕52 号)和《云 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综合〔2015〕130 号)规定,经对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开展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费
除政府部门进场组织的集中采购、医药集中采购不收取综合服务费外,可向其他进场项目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收取综合服务费(含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及人员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宗 800 元。
上述综合服务收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进场交易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不得将此费用向进场交易双方转嫁。
(二)交易服务费
1. 在组织矿业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时,为矿业权的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转让交易行为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政策、业务咨询、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及确认、进行交易鉴证时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 在为工程建设进场交易提供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 政策法规、企业、材料设备价格、科技和人才等信息服务时,可向招标方和中标方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
二、相关事项
(一)按照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医药集中采购交易服务时不得收费。
(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3﹞252 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届时期满,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申报。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2016 年 5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