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 号)精神,对我委涉及到的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细化如下,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临时下调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将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由每月每千伏安 25 元/临时下调为 20 元/千瓦时;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化肥生产用电继续保持每月每千伏安 20 元的标准;金属硅生产用电 基本电费仍维持每月每千伏安 10 元/不变;对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现有的最大需量标准每月每千瓦下降 5 元。
二、停止收取部分用电价格中所包含的 0.005 元/千瓦时的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 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7 号)的有关规定,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对保山市收取了 0.005 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 315 千伏 安以下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未执行区域电价政策的 315 千伏安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含 315 千伏安以上化肥生产用 电)电价停止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对实行了区域电价政策的 315 千伏安以上的规模工业用电,保山国际数据产业园区用电、轻 纺工业园区用电、农排用电、以及未达到目录电价的金属硅生产用电等停止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现执行价格不需降低 0.005 元/千瓦时。2013 年金属硅目录电价中已包含价格调节基金 0.005 元,目前金属硅用电电价低于目录电价,在 2016 年的丰 水期联动基价和枯水期竞价供电基价核算时一并扣减。
三、暂时停止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保山市棚户区改造相对集中,住房面积与现行供配电设施配套标准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缓解房地产企业经营压力,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对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开展供配电设施相关工作的新建楼盘,暂时停止收取新建住宅供配 电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 已与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配电协议楼盘,由保山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供电方案、参与供电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督和工程验收, 并对验收合格的小区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管理。
四、规范部分用电类别
严格执行《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3〕 417 号)中国家发改委划分的用电类别。从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对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的用电执行保山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五、停止收取保山中心城区居民用气开户费 2000 元
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对新申请的居民用气户不再收取2000 元的主管网建设费用(开户费),只收取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1746 号)规定,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供气企业要及时提供保山市场的实际建设成本,我委按程序制定新标准。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