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05_Z/2017-0113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20
  • 文号
  • 保发改能源〔2016〕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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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能源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保山工贸园区,水长工业园区经济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水电站建设工程 2016 年防汛安全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254 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 通知》(保安办〔2016〕2 号)的有关精神,为确保我市在建能源项目安全度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能源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主要是在建和新开工能源工程项目,重点是水电站、 新能源及天然气支线建设项目。

(一)在建水电站项目

1.项目业主和参建各单位是否执行了国家、省有关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防洪度汛、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

2.检查防汛责任制及人员、机构是否落实,大坝、泄水输水工程、进场道路、围堰等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生产、料场、生活等重点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检查防洪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及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防汛物资储备是否落实,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建立的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报、交通通讯设施等方面是否落实。

(二)天然气支线项目

1.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业主及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应对暴雨、高温、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小组建设情况,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

4.施工现场危险生化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贮、管理和使用情况。

5.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情况。

(三)在建新能源项目

1.风电场项目塔筒、叶片等机械吊装过程中是否认真执行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程规范,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现场施工作业 方案,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2.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施工场地和施工人员住宿营地选址是否妥当,是否制定了发生滑坡泥石流的风险防范措施。

3.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安全设施管护、重大危险源普查建 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以及防范措施是否落。

(四)企业自查申报和“一企一标准”备案情况

一是业主是否参照该行业领域隐患排查通用标准,通过增加、删减、细化和完善形成一个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一致的个性化隐患自查标准。是否涵盖企业所有作业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和 岗位人员;二是检查业主“一企一标准”申报备案情况;三是检 查业主对照“一企一标准”开展自查自报自改隐患情况。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16 年 4 月 20 至 5 月 15 日。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2016年4月20~25 日)

各在建能源项目企业要按照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严格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 序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计划组织施工,杜绝为盲目追求项目进度 而忽视安全建设的行为,要高度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科学合理地安排工程建设进度,在保证建设安全的前提下认真组织施工。

(二)县(市、区)检查(2016年4 月26~30 日)

企业自查后,各县(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在建水电站、电网、新能源及区域内天然气支线管道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的力量,全面、严格、认 真、细致的检查排查区域内在建能源项目,要做到不漏一个项目、 不少一个环节、不放过一个隐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 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彻底消除隐患。

(三)市级督查(2016年5月10~15 日)

在能源企业自检自查和县(市、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市发改委成立由能源局局长王美艳任组长,能源、安 监和气象为成员的安全检查组进行抽查,重点对装机在 2.5 万千 瓦及以上的在建水电站项目、新能源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支线和门站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采取查阅痕迹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在建能源项目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认真做好企业自查申报和“一企一 标准”备案工作。

(二)各县(市、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 零容忍、严执法、重时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监管 责任。

(三)各县(市、区)发改局要及时总结在建能源项目安全 生产检查情况,于 5 月 5 日前报送市能源局能源协调发展科。

(联系人:李琼 电话:2142758 邮箱:bsfgsdxny@126.com)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