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
施细则的通知》(云价检查〔2015〕142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 价的政策宣传和告诫。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 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云南 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 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 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 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商品房经 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 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保山市发改委转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保发改价检〔2011〕189 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