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03_G/2016-010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1-05
  • 文号
  • 保发改价检〔201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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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

施细则的通知》(云价检查〔2015〕142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 价的政策宣传和告诫。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 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云南 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 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 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 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商品房经 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 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保山市发改委转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保发改价检〔2011〕189 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