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03_G/2017-020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文号
  • 保发改价检处〔20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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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保山能海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霁虹路

法定代表人:芮勤;联系电话:0875 — 2168877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能源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价检查〔2016〕3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以来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在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下调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行为。以销售价格4.98元/立方米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30097.00立方米,应执行价格为4.2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多收取0.70元,多收金额为21067.90元。本机关依法提取了你单位的相关帐页复印件、《加气站气量统计表》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四)项的规定,属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金额为21067.9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案审委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你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1067.9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合计21067.90元汇缴到中国银行保山分行保山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交款后将《云南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回执联)送交本机关价格监督检查局。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的,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节假日顺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节假日顺延)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