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园区管委会,委内各项目科室: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到市发展改革委补办节能评估手续的投资项目,请项目单位于 2017年 3月 31日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逾期不再受理。从 2017年 4月 1日开始,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4号”令执行。
二、涉及跨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余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 环〔2017〕299号)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
三、从 2017年 5月份开始,请各县(市、区)、各园区管 委会节能审查部门将上月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资环科(联系人:李琼, 电话:2142757,邮箱:bsfghzk@163.com)。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 3月 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