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已经 2017年 10 月 9 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7年 10月 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级及以下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轮岗交流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坚持党组研究决定,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轮岗交流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激发公务员干事创业热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二)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打造充满生机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第六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公务员。
(二)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能力的公务员。
(三)在同一职位或科室工作时间较长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 5年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满 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轮岗交流。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如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轮岗或交流。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公务员。轮岗交流的重点是长期从事行政审批、资金管理、执法执纪、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务员。涉及第(一)、(二)、(四)、(五)的公务员,轮岗交流不受 任职年限的限制。同一科室的正、副职领导原则上 1年之内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1年的(属于必须轮岗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需暂缓轮岗交流的,应报委党组研究同意,暂缓轮岗交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年。
第八条 拓宽轮岗交流渠道。采取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锻炼,特别是有发展潜力、需重点培养的优秀年轻干部,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科级干部和基层工作经历不足2年的年轻干部,要优先考虑安排。
第九条 轮岗交流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科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轮岗交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科根据公务员个人申请或所掌握的公务员任职情况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建议,报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委党组会议研究。
(二)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轮岗交流方案后,分管委领导与分管科室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印发轮岗交流人员岗位调整和任免职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轮岗交流通知下达后,轮岗交流人员要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通知下达 15日内到新岗位报到。
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如在指定时间内仍不到位的,先免去现任职务,再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