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30/2017-102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文号
  • 保发改党组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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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各科、局、室、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0月9日第 12次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一般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一)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或干部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科室职责分工:

(一)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对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导落实和反馈。

(二)委各科、室、局、办为相关决策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关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以及决策事项的执行。

(三)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委对下列涉及本系统、本部门全局性、长期性和关系社会稳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草拟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

(二)制定以本委名义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四)制定或调整一般性专项规划;

(五)提出贯彻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方案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意见;

(六)提出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七)研究本委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重大政府采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及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和安排事项;

(八)本局的重大行政复议、裁决和诉讼案件,以及涉及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与社会群众以及本委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本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细则:

(一)委内部人事任免;

(二)委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事项; 

(五)其他涉及委内部议事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及起草


第七条 委主任代表本委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副主任(以下统称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提请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本委各科、室、局、办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任或者分管领导应当确定具体承办科室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等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根据上级的部署、主任的提议、分管领导或者相关科室的提议并经主任同意提出。具体承办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或者由主任指定。

(二)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三)提出预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管领导和相关承办 科室应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承办科室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采取实地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设置公示栏、听证会等方式。承办单位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基层单位和本委干部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承办科室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特殊情况,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市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的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 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执行成本控制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权威性及代表性; 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社会公信力。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并签字确认。专家论证结束后, 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专家论证和委托机构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和审计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的,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对决策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的程序: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充 分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会议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 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内容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评估的内容和结果、存在的风险、化解处置预案、措施和建议等。评估的内容: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调节对象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 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有无可能产生社会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相关承办科室应将决策方案及说明、法规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形成的相关报告材料提交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相符合;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四)决策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委主任会议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相关承办科室调整后建议提 交委主任会议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委主任会议裁决;

(四)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完善;

(五)决策方案超越本委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审议。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也可以按照主任或者分管领导的要求,全程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未经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委主任办公会或干部职工 大会等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同意, 可以不经过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程序,直接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合法性审查并建议提交会议审议的,由委办公室根据主任的指示安排会议时间,并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分管委领导组织相关承办科室提前准备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咨询论证和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会议审议前2日呈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承办科室负责人作重点阐述和说明,提出决策建议,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应就议题逐项逐事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

(三)作出决定。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承办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核、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 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四)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据此整理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决策事项、审议过程、与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结论性意见,由主任审签。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委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承办科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重要经济活动需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的,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必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后方能签署。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经委党组、市委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程序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本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向基层单位和委干部职工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委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跟踪督导落实和反馈制度。委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会议的具体要求,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及工作要求,负责委重大决策事项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委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任报告督查情况。执行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定期总结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出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任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视决策事项执行的时限或有效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至迟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应当每年一次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委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科室具体实施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如邀请专家、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等组成评估人员进行座谈或者研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走访或者问卷调查,对相关决策执行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等。

后评估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后评估报告,载明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实现情况的说明,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对以后制定和实施决策的建议等。后评估报告应当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社会公众及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四)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五)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六)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七)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主任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对一般行政事项的决策,可以不通过本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委领导通报。

第二十九条 涉及到应由委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程序、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


附件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是指在研究重大决策过程中,通过完成重大决策记录制作,充分利用记录、视频设施等手段,对重大决策全过程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条 委办公室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卷宗制作记录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记录, 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 重大决策的卷宗。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立卷归档,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的有关规定,制作和装订,建立重大决策卷宗档案。

第七条 卷宗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八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重大行政决策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 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记录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记录的卷宗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记录的卷宗材料、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 储设备;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