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确立价格认定工作新目 标、实现新作为、做出新贡献,加强全省价格认定系统队伍建 设和业务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关 于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的通知》(发改价认综〔2018〕52 号)要求,省物价局决定全省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 现将《云南省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方案》印发各地,请认 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方案
云南省物价局
2018 年 6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深化价格机制 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确立价格认定工作新目 标、实现新作为、做出新贡献,加强全省价格认定系统队伍建 设和业务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的通知》(发改价认综〔2018〕52 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标
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以“两增强、两提升”为目标,即增强学习本领、增强知识素养、提升理论水平、提升工作能 力,重点是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加业务知识储备,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学习内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领 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做实,准确认识和把握价格认定工作面对的新要求,不忘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坚决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价格认定工作中。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以《价格认定工作手册》为指 定教材,系统学习价格认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提高理论水 平、破解发展难题的工作能力;深入学习价格认定基本制度、提高实务经验;全面学习价格认定规定规则、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依法认定、规范认定的工作意识,提高科学认定、公正认 定的工作水平。
三、活动参与者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和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要积极参与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价格 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 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分管领导要通过学习 了解掌握价格认定工作的内涵和程序,严把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口关;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要通过学习,严格审核价格认 定协助书,严把价格认定进口关,熟练掌握价格认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做好实物勘验和市场调查,详细测算认定结果,认真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活动方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业务学习中,要以实效性为导向,采取个人自学、 集体学习、培训轮训、研讨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开展学习提升活动。
(一)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明确时间节点,规定学习内容,号召个人自学、记录学习心得;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针对工作疑难问题,组织集体培训、开展研究讨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借鉴先进经验、补足工作短板,确保将价格认定学习提升活动落到实处。
(二)参加知识答题,深化学习效果。为便于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学习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 证中心将研发价格认定知识题库,并向各地开放答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参加答题,保证本地价格认定岗位人员和价格认定复核岗位人员全覆盖。价格认定 知识题库答题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各地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 动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工作实际,形成研究成果。鼓励各地价格认定人员立足工作实践,针对价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 题展开研究,形成调研报告、经验总结、专题论文等研究成果。
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 2018 年 9 月底前将研究成果报送到省物价局价格调控监测处,报送的研究成果数目不低于 1 篇,质量好、水平高的研究成果可以多报。我局将选编成册印发系统人员学习,并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推荐。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认识到开展此次学习活动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作出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地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 活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 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方案要求,分解任务、迅速行动,充分利用好门户网站、公告栏等媒体渠道,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掀起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各项业务知识的热潮。
(三)注重总结,树立标杆。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表现好、学习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宣传、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至省物价局价格调控监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