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0-050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文号
  • 保发改法规〔20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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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0 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云政办发 〔2020〕11 号)精神,持续巩固 2019 年省、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 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政务服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2020 年工程项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涉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电子化交易。结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保发改法规〔2019〕487 号)18 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规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清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扫黑除恶招投标行业乱象整治。整治设置不合理业绩,对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超过招标项目需要的情况。整治设置不必要资信条件,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的奇葩证明材料、认证证书等。鼓励推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三)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整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结合保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保财采〔2019〕31号)确定的 18 个方面重点整治内容,规范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收退、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事项,清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整治方式

(一)开展自查。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检查。2020 年 9 月前,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访谈了解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规范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扫黑除恶招投标行业乱象整治、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整治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促检查。

(三)重点核查。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针对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市级行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实地检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五)认真总结报告。市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省、市层面的意见建议等),于 10 月 30 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保山市水务局

保山市商务局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