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0 条措施的通知》(保政发〔2020〕12号)中“关于降低用 气用电成本”的政策措施,现就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电价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目录电价、以及大工业目录电价的用电户,自 2020年 2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5%结算。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 价格按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0%结算。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要确保降电 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 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三、国家、省以及市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叠加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 6月 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