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能源局、统计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4〕2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统计局 保山市能源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 加强绿色电力证书
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的通知
云发改资环〔2024〕289 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能源局、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减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 号)要求,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全覆盖,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
(一)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指导督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加快云南省建档立卡工作进度。到 2024 年 3 月底,全省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到 2024 年 5 月底,全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完成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省级审核并报送国家。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绿证核发电量数据校验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二)加强绿证交易服务管理。对全省绿证交易开展统一服 务管理,协助发电企业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促进省内和跨省绿证供需买卖双方磋商。(责任单位: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三)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落实。统筹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制定可再生能源消纳实施方案,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用能主体可再生 能源消纳责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四)实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导向,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在“十四五”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州(市)能耗强度降低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五)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通过绿证交易、绿电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州 (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六)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在“十四五”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参与跨省、州(市)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州(市)交易流向计入受端州(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州(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受端州(市)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 50%。纳入“十四五”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七)推动绿证纳入节能管理。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需进行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允许通过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购买绿证作为替代源。 在用能预算管理中,各州(市)可以通过鼓励当地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项目购买绿证的方式对超预算用能部分进行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三、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八)完善绿证与节能降碳管理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绿证在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核算方面的作用,强化绿证在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应用。加强重点控排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研究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九)强化绿证对零碳园区建设保障。充分发挥绿证在我省零碳园区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园区通过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购买绿证对园区碳排放进行抵消。支持各类园区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十)加强绿证对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支撑。聚焦电解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材料、钢铁、化工、烟草、生物制造、高原农特产品等重点行业,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应用, 研究核算扣除绿证的修正省级电网排放因子,及时将研究成果向国家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强绿证多领域碳中和应用。将绿证应用到交通、城乡建设、公共机构和大型会议和宣传活动中,开展低碳交通、低碳建筑建设,并推动碳中和会议、论坛打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积极创建低碳机关、低碳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对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绿证纳入能耗双控政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绿证核发有关要求,做好绿证核发电量数据校验工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投集团、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十三)加强交易监管。加强对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力度,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之间的核对工作。适时开展绿证有关工作抽查,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在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等行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十四)及时核算数据。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反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及非电利用基础数据,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全省和各州(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数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十四五”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数据,并结合跨省、州 (市)绿证交易电量数据,最终核定各州(市)能耗强度下降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应用推广,增进全社会对绿证制度的认识了解。统筹做好绿证交易管理和节能降碳工作培训,提升各类从业主体业务能力水平。加强绿色消费宣传 推广,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统计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