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4〕7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商务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资环〔2024〕748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云南省 2024 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云南省 2024 年加力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省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见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加大对汽车、家电家居、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 2024 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量同比增长20%以上,二手车交易量同比增长10%以上,废旧家电回收 400 万台以上,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3 万辆以上,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12 万辆以上,家电家居补贴 100 万台(套)以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100 万辆以上,带动有关商品消费 500 亿元以上。
(二)加力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力争 2024 年,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 2000 辆以上,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 2000 辆以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100 辆以上;组织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 700 辆以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 1500 块以上,推动交通运输设备实现低碳绿色发展。
(三)加力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 号)关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提标和扩范围的相关要求,争取 2024 年报废更新补贴农业机械 3600 台(套)。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万元。对 2024 年 4 月 24日(含当日)至 2025 年 1 月 10日(含当日)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该标准予以补贴。报废的旧车应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购买的新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万元。对 2024 年 4 月 24日(含当日)至 2025 年 1 月 10日(含当日)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该标准予以补贴。报废的旧车应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购买的新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
(三)实施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对 15 类家电家居产品给予补贴,其中家电产品 8 类:电冰箱类(含冰柜)、洗衣机类(含洗烘一体机、 烘干机)、电视机类、空调类、电脑类、热水器类(含太阳能热水器)、家用灶具类、吸油烟机类;其他产品 7 类:洗碗机类、 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马桶类、微蒸烤一体机类、净水器类、智能门锁类、手机类等。产品须具有统一的国标 13 位商品编码。补贴产品类别可根据补贴申领等情况调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 2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等级的产品(不含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手机类),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 15%的补贴,其中,对购买 1 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等级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 5%的补贴。对购买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产品给予最终销售价格 15%的补贴,手机类产品给予最终销售价格 1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 1 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 元(手机类不超过 600元)。
2.补贴兑现。个人消费者选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后,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领取“政府补贴电子抵用券”;支付时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并由政府承担补贴部分。
(四)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
1.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注销本人名下 1 辆云南号牌电动自行车,并在云南省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761-2018)及以上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补贴。
2.补贴兑现。个人消费者完成旧车注销、交回等程序后,在合作企业的平台提交有关资料并通过审核后获得补贴资格;支付时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并由政府承担补贴部分。
(五)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支持报废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2024〕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通过微信“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3.补贴兑现。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经县(市、区)级、州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实施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 型。补贴资金支持车龄 8 年及以上,即 2016 年 12 月 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按《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综〔2001〕255 号)确定的“各类型公共汽(电)车车 辆换算系数”折算后补贴,平均每辆车补贴 6 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 8 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 4.2 万元。
2.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通过微信“车补补”小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3.补贴兑现。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经县(市、区)级、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 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型耕耘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种类适时进行调整。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基础上,报废 20 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增加 500 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械,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 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微型耕耘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补贴申请。机主(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已完成相应资质备案的回收企业,完成报废农机旧机回收、现场拆解、注销登记程序后,按当地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3.补贴兑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同步兑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兑现补贴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各领域实施细则。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要制定印发本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和面向消费者的补贴申领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细化支持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具体操作程序,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消费者参与便利性,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
(二)加强资金监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统筹省本级预算资金,按照 9.5:0.5 的央地共担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省财政厅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预算后按时限要求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周调度等方式及时掌握各领域工作进展,确保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付进度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进度相匹配,有序合规完成工作目标和资金兑付。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确保线上线下、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一视同仁。严禁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等级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种骗补套利的违法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属地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及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 骗补等行为,对骗补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和供需对接。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政策宣贯计划,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宣传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政策,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通过设置“两新”政策专栏、开通“两新”政策咨询热线、制作宣传短视频、加强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明确告知消费者补贴获取途径。同时,要结合中秋、国庆、“双十一”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消费活动,拓展消费场景,加强线上线下消费联动,切实挖掘地区消费潜力、提振消费能力。
(五)及时跟踪问效。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要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形成全省绩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