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现将《保山市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着眼“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目标任务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不断健全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织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政策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坚持底线思维,以全面落实市级标准为前提,紧密结合实际,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为。既要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
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又要量力而行,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不设定过高民生标准,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作过高承诺,有效防范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能力。
(三)创新机制便民利民。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推进信息化应用和“一站式”办理,提高经办机构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使群众能够便捷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及时组织研究部署,细化服务流程,确保广泛动员,扎实推进,做到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省、市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坚决落实支出责任。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县(市、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强化服务能力保障。各县(市、区)要对照《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强化底线思维,加强供给能力,不折不扣落实服务事项,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五)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评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细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坚持“服务项目逐条落地落实”的原则,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大任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
2024年4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 12
(一)优孕优生服务 12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2
2.孕产妇健康服务 13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13
4.基本避孕服务 14
5.生育保险 15
(二)儿童健康服务 17
6.预防接种 17
7.儿童健康管理 18
(三)儿童关爱服务 19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19
9.困境儿童保障 20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21
二、学有所教 22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22
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23
(五)义务教育服务 23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23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25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25
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27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27
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7
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29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30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30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31
三、劳有所得 32
(八)就业创业服务 32
20.就业信息服务 32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3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36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37
24.就业见习服务 47
25.就业援助 50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52
27.劳动关系协调 53
28.劳动用工保障 56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59
29.失业保险 59
30.工伤保险 60
四、病有所医 61
(十)公共卫生服务 61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61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62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 63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64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65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66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67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68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69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70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71
42.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72
43.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73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76
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7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8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80
4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80
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81
五、老有所养 82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82
48.老年人健康管理 82
49.老年人福利补贴 83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89
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9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90
六、住有所居 92
(十五)公租房服务 92
52.公租房保障 92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94
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95
54.农村危房改造 96
七、弱有所扶 98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98
55.最低生活保障 98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99
57.医疗救助 100
58.临时救助 106
59.受灾人员救助 107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108
60.法律援助 108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113
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13
62.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115
63.残疾人托养服务 116
64.残疾人康复服务 117
65.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119
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120
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124
68.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125
八、优军服务保障 127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127
69.优待抚恤 127
70.退役军人安置 128
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129
72.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130
九、文体服务保障 131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131
73.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31
74.送戏曲下乡 133
75.收听广播 134
76.观看电视 135
77.观赏电影 136
78.读书看报 137
79.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139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141
80.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141
81.全民健身服务 143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规定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执行。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保山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规定和《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卫办妇社发〔2010〕102号)执行。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服务标准:①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保险待遇。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和其他疾病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生育津贴及未联网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向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线上(微信小程序“云南医保”、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至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结算单或在线上自助打印结算单。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版)》等法规及相应的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
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
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提供6次(出生后每半年提供一次)免费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执行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各县(市、区)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5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2号)、保山市民政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民政发〔2019〕36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保民政发〔2021〕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补助,不足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从2023年7月1日起,全市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1340元/人·月。各县(市、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指导标准。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36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执行;及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及各县(市、区)相关标准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8〕15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8〕32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32号)规定执行,开展排查→分析研判→开展帮扶。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保发〔2023〕16号)执行;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发〔2016〕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57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保发〔2023〕16号)及各县(市、区)相关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服务流程: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一人一档)→信息录
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类提供关爱服务。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
服务内容:生活费补助。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意见等3个试行文件的通知》(云教基〔2012〕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按照“地方先行、中央奖补”原则保障,所需经费省级财政承担85%,剩余15%部分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资助资金。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
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
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部分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测算资金→拨付资金到各学校→各学校规范使用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14元/人。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
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采购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发放免费教科书→统计验收,确保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对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对非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每生每年250元标准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50%后剩余的50%部分省级财政承担80%,剩余20%部分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发
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生
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
支出责任: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生均定额奖补资金对地方试点县予以奖补。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统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实际在校学生数→
测算下达资金到县→县级分解资金到实施学校→各学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
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按省级划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发
放资助资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按省级要求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
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
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
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免除全部学费,学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免除2000元,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责承担。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29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学
校落实相应资金政策。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
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
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1.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GB/T33554~2017)、《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GB/T33667~2017)、《职业介绍服务规范》(GB/T33535~2017)、《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GB/T30662~20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
其推荐岗位信息→开展一般性的职业指导。
21.2创业服务(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服务内容:组织有创业意愿的服务对象开展创业基础能力培训,从充分准备创业具备条件、企业注册前的风险评估与处置、企业的前期市场调研与分析、企业注册选址及商品管理促销活动、公司人员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创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向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指导服务对象创业开业。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9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1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2024年度补贴性项目制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合理统筹安排。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33532~2017)、《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33534~20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29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
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
(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
〔2021〕112号)、《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云南省关于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意见》(云人〔2001〕124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工作流程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出工作流程
3.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
4.档案整理工作流程
5.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图
6.档案库房管理工作流程
7.档案查阅服务工作流程
8.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工作流程
24.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周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云南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等4部门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民发〔2022〕15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号)、云南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等4部门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民发〔2022〕15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技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
〔2022〕2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
28号)。
支出责任: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费,且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20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网络(网址:https://hrss.yn.gov.cn/jycyn/ssologin/login)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拨付。
25.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33531~20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政策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33531~2017)、《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了解需求→求职指导→记载信息→有针对性地为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年龄限制,对确有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中担任村(社区)干部的(编制内人员除外),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
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1号)、《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19〕
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分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2024年度补贴性项目制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开班申报→人社部门审批→培训机构按时按地正
常开班,期间第三方督查机构会随机对其检查→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资金申报资料→审核通过的按标准发放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对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参训人员按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
27.劳动关系协调
27.1集体合同审查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集体合同审查服务。
服务标准:免费提供集体合同政策法规咨询、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出具《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选择申报类型(新签、续
签、变更、终止)→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集体合同申报信息→对应不同业务类型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登记办结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在互联网渠道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审查的企业到柜台领取《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
27.2劳动用工备案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提供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提供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专管员信息→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通知企业开通网厅账号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查看短信结果→通过审查的企业开通网厅账号并互联网登录网厅→企业录入员工信息和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人社内网备案确认生成备案信息→企业互联网查询备案结果。
27.3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云南省人社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免费提供录用
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服务、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服务,提供未成年工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9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和劳动
合同基本信息→核实申报的人员年龄是否在16至18岁之间→上传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提交新签劳动合同备案→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人社备案通过,通知企业完成备案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备案条件→企业互联网渠道查询备案结果。
27.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咨询、备案服务。
服务标准:免费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员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和
备案服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和企业
经济性裁员申报信息→对应上传附件材料→人社内网接件→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人社登记办结,通知企业完成备案或通知企业不符合办理条件→企业查询办理结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117号)、《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执行。
政策依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
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待遇项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23〕37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8~2011)及相关细则。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基金统收统支、事权财权匹配的
原则,按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基金收支责任机制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服务内容: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或在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收集基本信息、医疗服务记录等数据,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
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健康生活
方式行为改变指导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2023年保山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5.73%。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①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发现、登记、报告;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进行管理,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宣传教育等处置工作。④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18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山病、克汀病、二度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①信息管理。对以上现症地方病患者建档立卡,一人一档。②随访评估。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地方性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③健康体检。对以上地方
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政策依据:《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云南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云卫办疾控发〔2019〕17号)。
支出责任:中央主要负责,省级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按照《云南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云卫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云南行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3号)、《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分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服务对象:辖区内的常住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①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及主动就诊的疑似肺结核患者等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并将筛查出可疑症状者,推荐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治疗医院进行结核病检查。②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接到结核病定点治疗医院的通知后,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并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第一次入户随访、半年、1年共3次)及推介转诊。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
政策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肺结核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实施〈遏制肺结核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9〕11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
随访、转介及抗病毒治疗等服务。
服务标准: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90%,单阳配偶阳
转率低于1%。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云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工作手册(2014年版)》。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函〔2023〕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咨询、行为干预和随访,及时转介进行抗病毒治疗,同时进行配偶告知,为配偶/固定性伴提供HIV抗体检测服务;后续纳入常规随访,定期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未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每季度随访一次、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每半年随访一次),每年为阴性配偶或检测情况不详的配偶至少提供一次HIV抗体检测服务。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性病知识宣教
(包括暴露前后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宣教,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进行治疗转介。
服务标准: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安全套使用率达85%以上。国家《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
政策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量年活动的通知》(国艾办函〔2023〕1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开展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规模调查,收集其数量、分布、高危行为等信息,建立信息档案;采取面对面、同伴教育、小组活动、外展干预、网络干预等形式提供综合干预服务;每月对辖区内的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至少进行干预1次;对辖区内的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每年至少进行
1次艾滋病及性病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疑似性病患者等进行治疗转介。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5号)。
支出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制定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医疗机构根据比例要求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医保按规定予以支付。
服务对象:35~64岁适龄妇女,优先保障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
服务内容:为云南省户籍适龄妇女提供宫颈癌、乳腺癌防治的健康教育、筛查和异常/可疑病例转诊服务。
服务标准:《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中的《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宫颈癌筛查项目管理规范》、《乳腺癌筛查项目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宫颈癌筛查工作方案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635号)。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
层发〔2019〕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9月下发的《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保山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宫颈癌筛
查工作方案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635号)、《健康云南妇幼健康行动方案》、《云南省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方案》流程实施。
4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
全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风险监测和标准跟踪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和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相关规定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9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流程: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国家下发的风险监测方案,依职责分别完成全年保山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应收集整理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委,并提出相应制修订意见。
43.2对食品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服务对象:对获证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服务内容:结合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特点,
从食品类别、生产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确定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数据实施动态调整。
服务标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0〕9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流程:依托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市场监管
部门按照分类明细、风险评级规则、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项目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管理。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数据,实施动态调整管理。
43.3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开展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
理,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监管事项时,以相应的法规条例、相关
的监督检查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等)及相关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为准。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
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个人通过云南医保网厅(https://ggfw.ynylbz.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等线上方式,或线下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在线上云南税务社保费缴纳客户端或线下税务大厅缴纳医保费。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及待遇享受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相结合,市、县级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服务流程:通过线上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云南医保”、办事
通APP、云南医保网厅(https://ggfw.ynylbz.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公共服务后台管理系统(https://ggfw.ynylbz.cn/manage),或线下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人可通过省政府“一部手机办事通”、税务“一部手机办税费”、合作银行手机APP(农行、农信社)、村委会(居委会)POS机、税务(银行)大厅自助终端、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4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省内年满60周岁(迪庆州为年满55周岁)的农
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
服务内容:对省内年满60周岁(迪庆州为年满55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96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奖励1080元;依法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或属农村居民的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200元(动态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等。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需投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服务对象:女方年满49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对女方年满49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现阶段执行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46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动态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号)、《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口发〔2014〕2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教〔2014〕44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等。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核
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执行。
49.1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服务对象: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主要开展线下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65
岁以上老年人,到就近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有评定需求的老年人或代办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安排专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49.2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
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服务内容:对具有我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服务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
〔2023〕2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除省级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县 (市、区)共同分担,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腾冲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
49.3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特困人员本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
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对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49.4高龄津贴
服务对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云南省户籍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
补助,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服务标准: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就保健补助、长寿补助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2〕27号)及各县(市、区)相关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除省级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腾冲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待遇领取人。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关
系转移接续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8~2011)及相关细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等。
支出责任: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各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若发生收不抵支的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
民个人。
服务内容:受理参保登记申请、受理待遇给付申请、受理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权益记录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
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8~2011)及相关细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7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由省、市、县(市、区)根据参保选择缴费档次情况分别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50%。其中:除腾冲市外,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服务流程:涉及具体事项办理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为准。税务部门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缴费登记,缴费人可通过省政府“一部手机办事通”、税务“一部手机办税费”、合作银行APP(农行、农信社)、村委会(居委会)POS机、税务(银行)大厅自助终端、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六、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52.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各县(市、区)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流程:公租房保障服务流程图: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改(扩、翻)建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因素法计算确定,省级补助资金5000元/套。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流程: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服务流程图:
54.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有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需求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给予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指导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帮助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市级结合争取到的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分类补助,各县(市、区)结合实际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
支出责任: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各县(市、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流程: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流程图:
七、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55.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
支出责任: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核确认→发放救助金。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市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市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补贴市级指导标准结合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丧葬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支出责任:省、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
核确认→发放救助金。
57.医疗救助
57.1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
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
〔2022〕40号)规定实施以下救助:
(一)资助参保
2023年按以下标准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资助;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每人每年180元的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按照每人9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今后年度的资助参保标准,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直接救助
1.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2.统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3.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二类人员按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50%支付比例救助。
4.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云南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2〕2号)。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服务流程:根据要求提交申办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
明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57.2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保山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
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服务诊疗规范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1〕11号)。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72小时以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
58.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
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和省级对下补助资金结合各县(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
序和紧急程序;申请→审核→审批。
59.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服务内容:①应急救助。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②过渡期救助。对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临时转移安置无法返家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③冬春救助。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调查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导标准》(云应急〔2022〕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市级启动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未达到启
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受灾县财政部门和应急部门可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市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服务流程: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救助资金或物资给受灾群众。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60.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
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58~2023)、《全国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23)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60.1刑事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司法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
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2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
6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参照《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按照《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部门: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材料后依法指派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具体办理。
60.2申请类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23)、《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58~202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参照《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和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向羁
押地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指派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60.3转交申请类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23)、《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58~202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参照《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和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向羁押地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
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
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指派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60.4法律咨询
服务对象:我国公民。
服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2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法律援助值班补贴标准参照《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司规〔2022〕1号)和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服务流程:咨询人员通过12348热线、云南法律服务网、掌
上12348微信小程序或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进行咨询→法律援助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解答。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的低
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认定标准参照云南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规〔2023〕3号),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服务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9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发放,各县(市、区)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该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可根据残疾等级、护理等级及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补贴保障标准。
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民规〔2020〕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7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2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程网办”的通知》(云民发〔2022〕223号)。
支出责任: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省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纳入地方基本财力保障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在省级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解决。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线下申请方式为通过“跨省(区域)通办”到全
国任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窗口提交补贴申请,由受理地推送户籍地进行审核审定;线上可通过微信、百度等登录“民政通”
提交“全程网办”申请。线上平台推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
(区域)通办”和“全程网办”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退回处理。作出退回处理的,应当在退回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并向申请人和推送地反馈受理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时间调整为在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平台)、政务门户网站等长期公示。补贴资金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平台统一打入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
62.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
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市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并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2023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728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市级指导标准为6188元/人·年。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
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核确认→发放救助金。
63.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
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16~2019)执行。
政策依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
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云南省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云残发〔2017〕2号)、
《“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厅函〔2021〕262号)、《云南省“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云残发〔2022〕17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市两级财政适当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按照15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及县(市、区)则根据当地财力自行确定补助计划及标准。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进行筛查、审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协议开展服务→开展满意度调查,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适时调整服务方案→服务过程、满意度记录存档。
64.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未持证0~17岁残疾未成年人,需由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政策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
号)、《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6〕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残发〔2022〕75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服务率不低于85%;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救助标准按各县(市、区)出台的救助制度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服务流程:①基本康复服务: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儿童
和持证残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入户采集具体服务需求→开展评估和服务转介→制定服务方案→直接服务或委托康复机构提供服务→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精准康复服务平台。②儿童康复救助:有康复服务救助需求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医疗机构开展康复价值评估→县级残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费用结算→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
65.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给予资助。
服务内容: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可
享受免教科书、免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学段的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支出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残联。
服务流程:学生申请→学校认定及审核→学校落实相应资助
政策。
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66.1残疾人职业培训
服务对象: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市的、有就业
愿望、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含不符合培训项目要求的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服务内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残疾人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及时发布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服务标准:参照《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办法》(云残发〔2020〕18号)和《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标准的通知》(云残发〔2022〕49号)执行。
政策依据:《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职
业技能培训费用标准的通知》(云残发〔2022〕49号)、《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办法》(云残发〔2020〕18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
66.2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小微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5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残疾人创业示范户、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
服务内容:发布残疾人就业岗位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服务标准:参照《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扶贫助残基地基本规范与评价(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0〕24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7〕
8号)和《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22〕36号)执行。
政策依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5〕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委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扶贫助残基地基本规范与评价(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0〕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26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云残发〔2017〕85号)、《云南省残联人联合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印发关于扶持云南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9〕52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22〕3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17〕8号)、《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云残发〔2019〕106号)、《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云残发〔2019〕102号)。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当地县(市、区)残联申请资格考察:由当地县(市、区)残联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名单汇总:对合格的企业或个人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州(市)级残联推荐;州(市)级残联经过资格认定后向省残联推荐→名单确定:省残联根据各州(市)残联推荐情况,确定名单,由省残联发文予以确认。
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和盲人专用电脑等设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执行,保障残疾人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均等化。
政策依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提升残疾人文化服务能力实施方案》、《云南省“十四五”提升残疾人文化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支出责任:①市级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②市级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充分利用全市公共文化场所、设备和产品,适时组织残疾人文化服务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基层文化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或提升,方便残疾人参与和使用:
①各级残联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时机,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文艺演出”“残疾人读书”“特奥日”“残疾人健身周”“冰雪运动季”等活动。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积极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③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免费向残疾人提供。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协议内容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
68.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云南省关于推进“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意见》(云残发〔2022〕27号)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对困难重度残疾人按户均6000元的标准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9号)、《“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云南省关于推进“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意见》(云残发〔2022〕27号)。
支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服务流程:制定实施方案→拨付配套经费→确定受益人→组织实施改造→完善档案资料→检查验收评估。
八、优军服务保障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69.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8﹞10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规〔2021〕1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流程: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709号)等有关规定,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州、省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职责审核后发放。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定期兑现。
70.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发〔2019〕51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流程:按照中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安置计划,省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级,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安排工作、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等安置工作。
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工作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流程:专场招聘由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
适应性培训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由退役军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名申请参加,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学习参训。
72.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709号)、《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支出责任: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县、市、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按职责开展审核→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机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九、文体服务保障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73.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保山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
(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①博物馆、纪念馆:根据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免费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长240天以上。②公共图书馆:市级图书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县级图书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4小时。③文化馆:市级文化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县级文化馆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周开放时间不少于28小时。
政策依据:《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3〕44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3〕4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90号)附件《省级公共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副省级、地市级(含直辖市所辖区县)公共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县级公共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发〔2020〕99号)附件《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副省级、地市级(含直辖市所辖区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县级(县级市、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
支出责任: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流程:免费开放。
74.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戏曲进乡村”项目脱贫县所辖乡镇每个乡镇每
年6场,其他县市区所辖乡镇每个乡镇每年3场。“文化大篷车·千
乡万里行”惠民演出项目,市、县级院团不少于9620场,其中有流动舞台车的市院团不少于80场,无流动舞台车的不少于60场;
有流动舞台车的县级院团不少于70场,无流动舞台车的不少于50场。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11号)、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文发〔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
支出责任:面向贫困县(脱贫县)所辖乡镇的“戏曲进乡村”演出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文化大篷车·千乡万里行”惠民演出由市、县(市、区)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免费开展惠民演出。
75.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支出责任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将节目传送至前端→提供清流信号→信号覆盖区域内群众免费接收。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将节目上传至国家卫星直播节目平台→通过直播卫星转发节目→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群众免费接收→基层服务网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③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应急信息接入→应急广播平台制作播发、调度控制→应急广播终端接收、播出→效果监测评估。
76.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
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支出责任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将节目传送至前端→提供清流信号→信号覆盖区域内群众免费接收。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将节目上传至国家卫星直播节目平台→通过直播卫星转发节目→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群众免费接收→基层服务网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
77.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进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保障每月在每个行政村放映1场次电影。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指导意见》(教基〔2018〕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教基〔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
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全市有1条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共34支农村公益放映队;②按“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要求,依托1条院线公司,在全市870个行政村(社区)、各学校及部队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每月每个行政村放映不少于1场。③农村放映所有影片均严格按要求通过中宣部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下载影片,每年放映影片中新片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78.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套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①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争取在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阅报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适时对内容进行更新。③各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本辖区的全民阅读活动,活动延续时间不少于2天,至少覆盖本辖区30%的居民。④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农家书屋等阅读到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双语出版的常用图书、地方文献、音像制品。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支 出责任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免费开放。其中“农家书屋”①按照我市行政村
数量,在已建成农家书屋中提供阅读服务。②农家书屋每年根据出版物补充更新要求增加不少于60种的出版物,丰富农家书屋图书种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③按时开放农家书屋,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④以农家书屋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阅读活动,提高农家书屋使用效率,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79.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
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开展,举办保山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保山市传统戏剧曲艺汇演;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文化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大舞台系列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务标准:举办保山市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传统戏剧曲艺汇演。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文旅公共发〔2021〕64号)、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21—2025)》、《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意见》(云发〔2023〕3号)、《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民文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新广发〔2017〕53号)。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支 出责任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委宣传部。
服务流程:①制定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方案、保山市传统戏剧曲艺汇演工作方案、保山市民族团结进步大舞台系列活动方案,印发通知,组织实施。②出版单位策划申报民文翻译出版选题→省委宣传部评审→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翻译出版→免费赠阅或以适当价格提供。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80.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①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②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室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③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低收费开放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④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城乡居民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城乡居民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⑤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政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体育总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经字〔2014〕411号)、《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6〕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支出责任:保山市大型体育场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执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按照8:2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后剩余的20%部分中省级财政按第三档承担85%,剩余15%中除腾冲市外其余四县(区)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保山市中小型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参照国家对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补助政策制定《云南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6号),由云南省体育局采用因素法分配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方案,
实施开放工作;在场馆入口显著位置对开放范围、收费标准等重
要事项进行公示;做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定应急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配备相应持证人员上岗;引导健身群众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遇场馆修缮或其他原因确需关闭时,需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落实疫情防控、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常态化要求;建立、完善场馆及其周边提示、提醒牌。
81.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名。县级以上建立完善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信息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民众可通过电脑网络及手机移动设备获取科学健身知识、预定场馆、参加培训和赛事活动等服务。县(市、区)打造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公益性品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每种赛事活动每年举办2次以上;乡镇(街道办)每年举办2次以上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行政村(社区)每年举办1次以上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县(市、
区)每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或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2次以上。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政策依据:按照《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13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残发〔2020〕1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级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按照《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13号),在专项补助经费时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服务流程:根据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按全民健身活动的类别拟发通知;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培训(赛事安全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纳入培训);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活动开展;统计活动开展数据,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