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经费使用效益,加快推动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落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全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市级预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任务实施需要开展的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咨询、重点规划或方案编制等,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等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工作。
第四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多方筹集、预算管理、统筹兼顾、绩效考评、滚动回收”的原则,前期经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管等按照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市项目储备库,并拟定全市年度重点推进前期项目清单和前期经费安排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审核项目责任单位前期经费拨付申请,组织对全市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县(市、区)项目储备库,组织申报拟纳入市级年度储备项目;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前期经费申报计划,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对县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县级前期经费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前期经费的筹措和拨付,指导和审核市级部门前期经费预算编审,按进度拨付前期经费,监督前期经费使用、收回、回收。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审核县级项目责任单位前期经费预算编审,按进度拨付前期经费,监督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和回收。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前期经费全过程使用管理,按要求组织项目前期经费申报,提出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及年度前期经费使用建议。负责前期经费预算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回收等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前期经费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项目前期经费台账,详细记录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按照“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三章 前期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全市每年度设立资金总量不低于1.5亿元的前期经费,其中:市级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按各地上年度占全市GDP比重筹集不低于1亿元。前期经费由市级统一预算安排,年底通过结算与各县(市、区)办理。
第八条 前期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列入国家、省级各类规划的重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点课题研究及重大项目,列入全市年度重点推进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等。包括: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战略研究和规划、勘察设计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费,节能、用地、水保、矿压、文保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等相关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对接费等费用,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支持前期经费额度的10%。
(三)项目前期经费不能用于人员经费、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前期经费使用限额: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经费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估算总投资的10%以内。
第十条 前期经费申报及管理流程: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策划并申报纳入全市项目储备库→市级审核后纳入全市年度重点推进前期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分批次形成全市拟安排前期经费项目清单、额度及年度前期工作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下达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按时序进度申请拨付前期经费→每年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情况按程序回收前期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前期工作完成进度申请前期经费拨付使用,经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下达前期经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后,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前期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前期经费的前置条件。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应当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符合环境容量、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涉及公共服务、社会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外,原则上前期经费支持项目估算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二)除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需通过前期综合评审评估后,列入全市年度重点推进前期项目清单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前期经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前期工作目标和建设内容及规模,对确实需要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结算
第十四条 全市项目前期经费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重要性、必要性及成熟度,重点向县(市、区)倾斜,市级重点支持跨县(市、区)、跨区域项目。各县(市、区)前期经费支持额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上一年度GDP和投资贡献率、前期经费拨付率等情况,以及本年度上半年完成GDP及投资对全市的贡献率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原则上于本年度7月底前分批次下达。前期经费原则上须对应到具体项目或事项,各县(市、区)因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的,相应前期经费额度将在市级或县(市、区)之间进行调整支持。
第十五条 前期经费结算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组织对下达前期经费项目进行考核,提出收回或回收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意见按程序办理结算。
第五章 前期经费收回和回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
(一)前期经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3个月内无实质工作进展;
(二)未按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经费;
(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经费;
(四)前期经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五)前期经费自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支出;
(六)项目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或项目废止;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前期经费,采用截止当年11月份项目开工建设纳入统计名录库和完成投资情况进行认定,对已开工建设或争取到中央、省级各类项目资金的按下达前期经费总额的50%回收;对未开工建设或未争取到上级资金的按70%回收。收回和回收的资金补充到下一年度前期经费中滚动使用。跨年度实施的特殊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回收。
第六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管理体系,对前期工作经费开展绩效评估、目标管理、绩效监控,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管理工作,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定期考核、通报前期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前期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财务的管理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经费,严禁将项目前期经费用于出国考察、购买车辆、高档消费品和发放礼金、礼品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绩效目标不达标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前期经费的,经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全额收回项目前期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保山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保财建〔201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