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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1-7-30/2018-032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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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保山市粮食局核发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申请办理一正本四至九副本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保山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企业申请办理一正一四至三副本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4.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17〕38号)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仪器等证明材料;

(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格式印制。粮食收购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保山市粮食局。

四、审批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保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1号保山市粮食局办公楼4楼402室。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B公交车到保山市粮食局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原件1份。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五)粮食定等检测仪器〔⑴.粮食水分测定仪1台;⑵.检测用稻谷微型出糙碾米机1台;⑶.小麦、玉米容重器1台;⑷.天平(1/100)1台;⑸.粮食选筛1台;⑹.分样器(均分器)1台〕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保管员、检验员各1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收取复印件)。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见附件1)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与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名称相同。

3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与申请书一致。

4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6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粮食水分测定仪1台、检测用稻谷微型出糙碾米机1台、、测量小麦、玉米的容重器1台、天平(1/100)1台、粮食选筛1台、分样器(均分器)1台)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真实有效,仪器的彩色照片各1张。

7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原件现场验证后交还申请单位。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实地核查,不计入时限)。

八、审批收费

该审批不收取费用。

九、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审批流程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的一般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见附件1)和申请材料。

2.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告知申请者补正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发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查验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材料,交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应当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6.自受理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延续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除向审核机关提交本办法“申请材料”中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审核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有效截止时间顺延三年;不予延续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见附件8);

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审核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见附件9),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变更办理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

(四)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见附件11),注销其收购资格,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

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

3.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保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1号保山市粮食局办公楼4楼402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保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 电话:0875-2122180。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保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的经办人员向申请企业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和《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各一份,同时告知可在保山市粮食局门户网站下载《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待研究决定后进行回复。

(二)办理途径

办理方式提供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两种途径。

1.窗口办理:保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1号保山市粮食局办公楼4楼402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办理: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三)监督投诉

1.信函投诉:保山市粮食局办公室;

2.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1号;

3.邮编:678000;

4.咨询电话:0875-2122180

5.投诉、监督电话:0875-2120280;

6.邮箱:1379592216@qq.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