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保山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体制,保障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按照法定程序,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分级标准(试行)》,经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收费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导则,依据保山中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成本监审结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收费分级标准。
一、前期物业服务费。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收费涵盖保山中心城市保障房、商品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二、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含:(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用;(二)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园林绿化费用;(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三、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提出以下标准:
一级住宅物业收费1.5元/月·平方米;二级住宅物业1.3元/月·平方米;三级住宅物业收费1.05元/月·平方米;四级住宅物业0.8元/月·平方米。
保障房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按照不得高于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分级标准四级70%的标准收取。老旧小区不执行本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中均含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加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水价收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提高水价、电价以及收取二次加压费用。
五、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强制检测费、电梯保险费、日常维保费、电梯运行电费等日常使用发生的费用,不含大修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年公示一次,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次年执行。电梯运行维护费实行分摊计费,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六、小区普通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个车位不超过30元/月,非机动停车位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七、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的初次认定,由物业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保山中心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选定对应的服务等级,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施行,并报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八、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对物业公司服务等级及收费等级对应情况的监管,采取小区业主监督,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据《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等级未达到备案标准的企业实行降级处理。
九、新标准出台后,对物业服务企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擅自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除保山市中心城市外,其余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收费分级标准制定本地标准,并按其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起,《保山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保发改收费﹝2012﹞8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