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2-090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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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保山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依据政府定价的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级一等560元/生·月,一级二等530元/生·月,一级三等500元/生·月;

二级一等460元/生·月,二级二等430元/生·月,二级三等400元/生·月;

三级一等360元/生·月,三级二等330元/生·月;三级三等300元/生·月;

未评定等级260元/生·月。

二、管理权限

此次调整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上述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县(市、区)保教费标准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四、其他事宜

(一)保教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2022年9月1日入园的新生按新标准执行,2022年9月1日前在园的老生按照原来标准执行。

(二)对辖区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残疾幼儿、孤儿免收保教费。

(三)保教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在园时间不足两周按半个月收取,超过两周按一个月收取。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四)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

附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政策解读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