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下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永昌会堂204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28名(其中:居民消费者代表13名,非居民用水代表4名,经营者代表2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1名、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5名),应到会28名,实到会27名,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人,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参会总人数43人。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怡主持听证会,听证会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股股长曹志娟介绍了《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成本监审报告》,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张发建介绍了《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27名听证参加人分别对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提交听证会的监审报告、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涉及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消费者代表、非居民用水代表、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代表等多个领域,听证参加人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听证会资料收集、资料送达、会议议程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对拟定的调整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会会议记录和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意见表》,收集、归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肯定意见类
《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供排水价格的法律、法规依据充足,资料齐备,27人都同意调整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
(二)对《保山中心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
1.调价幅度过大。居民用水价格从现行的2.7元/立方米调整为3.5元/立方米,调价幅度过大,被拆迁群众由于补偿没有全额到位,抵触情绪会非常大;原来有自备水源,不收取水费、或者水费严重偏低的部分村社,居民从心理上难以接受;原来污水管网没有覆盖的板桥等坝区乡镇,现在开始收取污水处理费,价格从原来的1.6元/立方米一次性跨越到3.5元/立方米,农村居民难以承受。
2.由于疫情影响,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生存困难,现在非居民用水从3.15元/立方米调整到4.4元/立方米,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
3.对已经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的非居民用水,不能重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供水服务有待进一步改善。抄表时间要相对固定、计费要精准,缴费方式要便民、惠民。
2要保证供水水质,特别是保山昌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的坝区乡镇。
三、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采纳合理部分,并根据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坝区乡镇原来不收取污水处理费,现在收取污水处理费幅度过大,建议分布实施的意见不予采纳。东河水污染综合治理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所有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排污费用,不能全部由城区居民承担污水处理费用和减排责任。
(二)对被拆迁户给予水价优惠的建议不采纳。水是最基本的生存生活资料,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给予优惠减免外,不能因为补偿等原因,让供水企业过多承正常经营以外社会负担。
(三)对原来使用自备水源,现在由两个公司供水,要求享受优惠水价的建议不予采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原来使用自备水源,不收取水费,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已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水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加重了财政和排水企业的负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缴纳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是每个用水户的义务。
(四)对加强宣传的意见建议给予采纳。该调整方案通过后,我委将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调整原因、调整标准、减免措施登内容,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讲。
(五)对优化服务,改善用水质量的建议由两个供水企业进行专项整改。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