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大型灌区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云南省保山市潞江坝灌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保灌中心〔202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节能预审,该项目年综合能耗等价热值211.48t,年综合能耗116.17tce(当量值),其中:电力年消耗33.90万kw.h,折标煤(当量值)41.67t;年消耗燃气924.71m³,折标煤(当量值)1.12t;汽油44.95t,折标煤66.14t;柴油4.95t,折标煤7.22t。耗能工质为新水,年耗新水量262.80t。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水利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之规定,该项目不再进行审查,我委给予备案登记。
请你单位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按《云南省保山市潞江坝灌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并增加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认真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保山市潞江坝灌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如在项目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该备案通知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该备案将自动实效。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