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16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废弃汽车治理省级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204号)有关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清单:
一、组建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保发改资环〔2023〕83号制定了保山市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分工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以保发改资环〔2023〕84号成立了市级部门协调机制。两个文件均已印发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
二、整治对象
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三、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一是及时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精神。二是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牵头对各县(市、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每月收集进度向省级部门报送。
市公安局:一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等的废弃汽车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二是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处置。四是造册登记废弃汽车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布公告。五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的相关数据。六是按系统内部事权分工履行工作职责。七是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是对人行道、物业管理小区及地下车库等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二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的相关数据。三是按系统内部事权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四是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是负责划定保山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不含乡镇组团)。二是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管。二是每月及时报送本次治理工作废弃汽车回收拆解数据。三是指导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依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行业监管。
市司法局:对废弃汽车治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统筹经费支持开展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一是加强二手车行业的监管。二是指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一是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对各县(市、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一是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废弃汽车的处置工作。二是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一是负责废弃汽车市场的监管。二是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时限要求
(一)2023年4-5月,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开展摸底排查。
(二)2023年6-7月,做好造册登记和数据确认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2023年8-11月,做好废弃汽车清运和拆解工作。
(四)2023年12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痕迹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及时查缺补漏,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公安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