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30220-0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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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2022—2025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中央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实施,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地区和领域短板弱项加快补齐,建设形成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三)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结合全市城市发展实际和污水处理条件,加快推进城区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推动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加快推进实施城区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雨污管网错混接点整治、雨污分流、建制镇截污管网建设、污水直排口整治等工程,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结合城乡扩展、人口增长,超前谋划储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到2025年,全面消除城区污水管网空白区,城镇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网300公里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力争达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加快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积极鼓励生活垃圾小型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覆盖率达到80%,新增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500吨/日,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左右,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鼓励产生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设备,采用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对固体废物、废水(液)进行综合利用,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实现废弃物的最大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废旧再生物资回收集散地。积极申报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加强对废旧金属、废纸、废橡胶、废塑料、报废机电产品、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建立完善县(市、区)绿色回收、市场绿色汇集、企业绿色再加工利用。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回收站点,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逐步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加快建筑垃圾、渣(弃)土处理场站建设,推进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大违规倾倒行为的整治力度,实现建筑垃圾、渣(弃)土全面规范处置。到2025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根据《云南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围绕保障硅和铜、铅、锌、锡等有色金属产业健康发展,聚焦市内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突出短板,试点建设1-2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加快推进保山市四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逐步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补齐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争取全市各类医疗废物就近及时规范处置。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鼓励依托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贮存设施升级改造,辐射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治理水平。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积极申报和建设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积极申报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支持跨领域协同处置,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鼓励大型环保集团、专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开展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政银企互动,强化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和结果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聚焦现状和短板编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于2023年3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积极争取上级优先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和开工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策划,高质量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动态调整更新、有序滚动实施。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环评等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大协调和督促力度,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倒排时间节点、挂图作战,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根据上级部门对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共同支持县(市、区)做好融资规划、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创新融资模式,充分用好现行优惠政策,加大信贷规模投放和融资模式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对推进合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支持签署开发性金融支持合作协议,并在考核激励、年度评估上给予倾斜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时优先申报。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采取差异化政策,在贷款期限、定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科学核定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成本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