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审查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生态湿地建设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保建发〔2019〕51号)收悉。《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生态湿地恢复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应由我委组织评审。鉴于你局已经委托保 山市工程咨询中心对《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生态湿地恢复工程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为减轻你局评审费用负担,经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 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等相关要求对《节能报告》 进行了复核,认为该项目能源消费种类较少,节能涉及技术工艺不复 杂,决定不再组织《节能报告》评审,同意《保山市工程咨询中心关 于<保山中心城市青华海生态湿地恢复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评 审意见》(保咨询审〔2019〕157号),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年 44 号令)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对项目的能源消耗、能效水平、能源供应情 况、项目建设方案和节能措施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具有可操作性;节能评估结论依据充分客观真实。本项目使用能源品 种为:电力、天然气;耗能工质为新水;项目年综合能耗 1628.16tce, 其中:电力年消耗 1270.01(万 kw·h),折标煤(当量值)1560.84tce, 天然气年消耗 54280Nm3,折标煤(当量值)65.91tce;年消耗新水 1.65 万 m3,折标煤(等价值)1.41tce。
二、建议在下一阶段中按《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并增加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
三、请你单位认真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 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在项目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该节能审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 7月 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