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建投昌源停车泊位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保山中心城市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收悉,经我委同意由你公司委托云南绿净环境生态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云南云天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保山中心城市 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进行 评审。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 号)等相关要求 进行了复核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年 44 号令)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对项目的能源消耗、能效水平、能源供应情 况、项目建设方案和节能措施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具有可操作性;节能评估结论依据充分客观真实。本项目使用能源品 种为电力,项目年消耗电力 1730.21 万 kw·h,折合标煤(当量 值)2126.43tce;年耗自来水量 8088.63m3。本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126.43tce;等价值为:5329.05tce,
二、建议在下一阶段中按《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 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并增加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
三、请你单位认真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在项目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该节能审查意见自发文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 10月 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