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18-120602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文号
  • 保发改资环〔2018〕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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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保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及评审意见收悉。鉴于你公司已经委托保山市工程咨询中心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经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等相关要求对《节能报告》、《节能报告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后,认为该项目能源种类单一,《节能报告》、 《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已充分表述了项目用能及节能措施,同意你公司提交的《节能报告》、《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审查意见如下:

一、 《节能报告》所采用的用能分析基本全面,方法和结论正确。报告内容和深度达到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办法》(2016年 44号令)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 及深度要求。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的能源消耗、能效水平、能源供应情况、项目建设方案和节能措施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节能评估结论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二、 项目使用能源品种为电力和 0#轻柴油,年综合能耗 1887.03tce,其中:电力年消耗1491.9万 kw·h,折标煤1833.55tce,0#轻柴油消耗年 36.7t,折标煤 53.48tce。

三、 建议在下一阶段中按《节能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落实材料、设备选型,做好各个环节的能耗计量,从而优化能 源消耗结构,提高节能效果。

四、 请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五、 如在项目运营过程当中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 12月 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