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报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保昌水司〔2021〕61号)及可研批复相关支撑要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保山市隆阳区东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边督边改现场会议纪要》、《保山市东河流域水污染问题整改目标任务总体方案》要求,实施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是必要的,经审查,同意《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名称: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
(一)该项目曾用项目名称“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办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530500202100002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5305022021A00379)继续有效,但除上述两项审批手续外,不得再使用“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项目名称以“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为准。
三、项目法人: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宝林
四、建设性质:厂区部分改扩建,管网新建。
五、建设地点:厂区部分位于隆阳区河图街道,管网部分经综合管廊、化美河沿岸至龙泉路提升泵站。
六、项目建设工期:3年。
七、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一)建设规模:现有污水处理规模1.5万立方米/日扩建至3.0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规模3.0万立方米/日,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新建厂外配套联通管网DN800-DN1200总长度约12.7千米。
(二)主要建设内容:新建 AAO 生物池1座(1池2格),新建二沉池2座,新建污泥泵房1座,新建除臭设施4套,改造氧化沟反应池2座,新建中间提升泵房1座,高效沉淀池1座,新建滤布滤池1座,新建接触消毒池1座,新建贮泥池1座,新建鼓风机房1座,新建加药间1座,新建加氯间1座、同时在现状二沉池、现状细格栅与旋流沉砂池、现状污泥提升泵站、现状脱水机房内更换设备,以及相关厂区管道、道路、照明、厂区绿化等。新建厂外管网DN800-DN1200总长度约12.7千米。
八、项目估算总投资26758.85万元,其中:工程费19434.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223.09万元,预备费1812.60万元,土地费398.16万元,贷款利息1810.2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0.37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资金来源为:由项目法人自筹及融资解决。
九、项目可研批复所取得支撑要件:
(一)《中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中铭咨询[2021]46号);
(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地530500202100002号);
(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5305022021A00379);
(四)隆阳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隆稳评备字〔2021〕第27号)。
(五)保山机场净空管理室《关于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的告知书》(保机场告字【09号】)。
(六)保山机场净空管理室《关于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的告知书》(保机场告字【10号】)。
(七)《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第十二章)用能分析结论为:项目年平均耗电491.2万kw·h。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第一条“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第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之规定,该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项目招投标按《保山市中心城区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及配套管网联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章内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要求执行。
十一、接文后,请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环评、初设、招投标等工作,确保工程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十二、项目实施严格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十三、该批复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
十四、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处理工艺等如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批,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如项目法人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本文件将自动失效,并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责任,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调整事项。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