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于2011年12月20日上报了《东部新城青华湖(西湖)恢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隆发改投资〔2011〕503号),我委根据相关规定于2012年1月5日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隆阳区东部新城青华湖(西湖)恢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2〕18号)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云自然资处字(2022)第001号]及《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隆阳区东部新城青华湖(西湖)恢复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2〕18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