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原保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9月28日上报了《保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上报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建议书的请示》(保建指〔2014〕32号),我委根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4〕586号)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云自然资处字(2022)第001号]及《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4〕586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