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16年9月18日上报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法人和建设规模及内容变更的请示》(保建发〔2016〕90号),我委根据相关规定于2016年9月27日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6〕662号)同意对项目法人进行变更。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云自然资处字(2022)第001号]及《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经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华海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保发改投资〔2016〕66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