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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s_fgw-10_D/2022-0113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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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文号
  • 保发改资环〔202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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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科室、市工业信息化局各项目科室: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1〕945 号)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现就保山市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可以进行整改的项目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科室、市工业信息化局各项目科室于2022 年3月31 日前完成对2010 年1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是否办理节能审查手续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要求如下:

(一) 不纳入排查范围的行业: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水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二)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当量值),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纳入排查范围。

(三) 纳入整改范围的项目除节能审查手续外,其余审批手续应合规。

(四) 对原水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分别由隆阳区发展改革局和施甸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排查,对原高黎贡山度假区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由隆阳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排查。

(五) 各园区管委会排查的可以进行整改的项目(含“园中园”项目)按属地原则分别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进行处置。

(六) 不能纳入整改范围的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按属地原则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置。

排查结果按附件2 要求填报,其中:各园区排查结果按属地原则报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局排查结果报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排查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科室排查结果报资环科汇总;市发展改革委在排查工作完成后商市工业信息化局下发可以进行整改企业名单。

二、处置意见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但可以整改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 考虑到社会维稳情况,整改期间可以不停产,但需在2022年6 月30 日前完成能源审计和整改方案,逾期未完成能源审计和整改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令项目停产;

(二) 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责令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核查单位产品能耗等情况,根据能源审计结论分别开展以下工作:

1.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的,可以制定整

改方案,能源审计报告待整改方案完成后进行评估验收时,同时评审能源审计报告;

2.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无法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但可以进行技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项目限期停产进行技改,在技改完成后方能复产,复产6 个月后再次进行能源审计,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的,可以制定整改方案;如技改后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依然未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令项目停产,对项目的后续处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置。项目技改起止时间不计入整改时限。

3.如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无法达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又无法技改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责令项目限期停产,对项目的后续处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置。

(三) 制定整改方案。由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主要产品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的整改目标,无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任务措施等。其中: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 吨标准煤(当量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授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进行评估验收。年综合能耗1000 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进行整改方案评估验收,能源审计报告评审与整改方案评估验收同时进行,整改方案评估验收前应先完成能源审计报告评审。

(四) 临时备案管理。整改方案评估验收完成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对节能临时备案管理项目,国家有新政策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联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报备,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2.年综合能耗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联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3.从发放临时备案管理一年后,获得临时备案管理的项目法人需再次进行能源审计,复核整改成效,时间从临时备案管理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要求

(一) 各县(市、区)对项目的处置应分批次进行,减少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次数。

(二) 除需要进行技改才能完成整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在2022 年12 月31 日完成整改,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局要统筹安排好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置。

(三) 此次整改完成后对再次出现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将不再给予节能临时备案管理,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 号令)笫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巳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之规定,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1 月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