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专项能源审计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请示》(腾发改发〔2022〕47号)收悉,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专项能源审计报告》、《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节能审查违规和存在问题整改方案》进行评审通过验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实施临时节能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节能备案管理注意事项
(一)临时节能备案管理是企业恢复生产的其中一个要件,获得临时节能备案管理不表示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可以替代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企业恢复生产还需自行对环评、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对接确认,全部前期手续确认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临时节能备案管理在有效期间与正式批复的节能审查意见具有同等效力。获得临时节能备案的企业在能源保供、有序用电管理上与其他获得正式批复的节能审查意见的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三)如遇临时节能备案管理与国家、省出台新的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要求有冲突的,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自动失效。如符合国家、省出台新的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要求的,可以按国家、省出台新的节能审查违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置要求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自行停产。
二、临时节能备案自动失效的情形
(一)如国家出台新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标准,自国家新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标准生效后1年内完成技改(计算起始时间为国家新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标准生效日);在技改完成后1年应再次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计算起始时间为技改完成并开始调试生产3个月后的日期);如企业未按时完成技改或技改后经强制能源审计未达到国家新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标准,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自动失效。
(二)如因企业一方原因,在2023年12月31日后,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传输不正常,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自动失效。
(四)在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未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自动失效。
(五)临时节能备案管理的对象仅为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得将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转让其他任何个人或企业。如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转向其他行业或注销,临时节能备案管理自动失效。
以上所列自动失效情形一旦发生,将不再重新办理临时节能备案管理手续,企业应自行停产。
三、其他要求
(一)除上述明确的强制能源审计外,市发展改革委将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开展不定期强制能源审计。
(二)请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腾冲鸿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新型石墨材料加工项目临时节能备案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