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6041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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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调整校核方案》

一、价格调整背景

保山现行居民用气到户价格为2018年《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8〕87号)核定的临时价格2.95元/m3(包括购气价格1.88元、配气价格1.07元)。

2014年中缅油气管道通气后,保山市内天然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一直未进行监审校核,现行价格与天然气配气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差异。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燃气企业可持续经营,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开展此次上下游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调整校核。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5〕72号);

(四)《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云价价格〔2018〕8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

三、制定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定了《保山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方案》、《保山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校核方案》,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经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

2.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一年(原则上按合同签订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联动一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和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联动两次。

3.联动方式: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当偏差金额为正值时,价格上调,当偏差金额为负值时,价格下调。

4.联动幅度: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当超过0.5元/m3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原则上不设幅度限制。

5.联动程序:经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行文调整销售价格。

(二)配气价格调整校核方案

1.定价原则:一是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二是配气价格相对稳定,到户价格与现行价格基本持平。

2.调整校核配气价格:2025-2027年全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1.05元/m3(原价格为1.07元/m3),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96元/m3(原价格为0.96元/m3),与现行价格基本持平。

3.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对居民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继续实行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价格按1:1.2:1.5的比价确定。终端到户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以内;价格执行正常的终端到户价格;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1—540立方米(含),终端到户价格上浮20%;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540立方米以上,终端到户价格上浮50%。

五、特殊、困难群众优惠政策

(一)对学校、 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执行居民气价,气价按居民用气第一阶梯气价执行。

(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没有商业用途的用气家庭,可持户口本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人口证明到城镇燃气公司申报,经城镇燃气公司核实确认,每增加1人增加每一阶梯用气量90立方米/年。

(三)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家庭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执行第一阶梯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