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园区(度假区、边合区)财政分局、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除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已公布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6月1 日)》之外的收费(基金),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强制向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收取任何费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强制性收费,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