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费收取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是指小学、初中在正常上课时间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而收取的费用。
二、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对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城区学校每生每课时最高2.5元,每生每学期最高400元。农村学校每生每课时最高2元,每生每学期最高320元。城乡学校类别由各县(市、区)界定。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费标准执行。
(三)民办学校课后服务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的,如学校收取的费用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费用的,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
对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政策,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将另行发文。
四、加强收费管理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实行按月或按课时退费。
(二)严格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中小学财务部门之外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三)严格公示制度。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应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学校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学校要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收费监督。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费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行收费或捆绑收费。对于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寄宿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健全课后服务费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试行期为1年,从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