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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s_fgw-30/2022-0826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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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费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9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 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 号)。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一)对于具备电网直供电条件的终端用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计量表计,改造为一户一表的电网直供电用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电价政策结算。

(二)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终端用户电费可按该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电价水平实时结算。对于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通过配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除按该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每月与电网企业结算总表电费的平均电价水平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外,其直接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或向配售电公司缴纳的代理交易费用可由所有终端用户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按分表电量据实分摊。

(三)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终端用户。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费加收。严禁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任务分工

(一)摸清底数(8 月 20日—8 月 31日)。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底数,提供转供电主体名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组织非电网直供电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并梳理汇总所在地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查情况和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情况。

(二)重点整改(9 月 1 日—9 月 10 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并按照时限要求,对照名单逐一核实落实整改情况。

(三)工作总结(9 月 11日—9 月 19日)。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总结梳理本通知印发以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一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同时将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按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每个州(市)至少报送 1 个典型案例。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电网企业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电网企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园区管委会、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等要主动作为、加强监督,督促本区域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海报、 宣传单、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入户宣讲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要继续落实好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乱加价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列,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创新监管方式。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创新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终端用户电价的监测,推广使用“云南转供电历”等应用、小程序,强化终端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监管。

(五)抓牢事后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的不定期抽查,重点核查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与国家电价政策捆绑收取其他费用、不及时传导降价金额等行为。对整改不力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负责人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