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3072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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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72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3]727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一)全省 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鼓励 10 千伏以下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测算及采购

(一)电网企业应按月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和保障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并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优先电量、线损电量、趸售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其中,在电力市场不具备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条件时,线损电量暂全部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居民、农业用户、工商业用户购电线损电量,根据用电量和国家核定公布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

(二)坚持低价电量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3 号),居民电能替代保障性电源,存量风电、光伏汛期发电量,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结合我省年度优先发电安排,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收购,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清洁能源保障。 剩余且暂时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优先发电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和工商业用户、趸售用户购电电量来源。

(三)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代理工商业用户和线损电量的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四)电网企业主要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 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电网企业参与场内集中交易后,申报电量未成交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市场同类型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根据燃煤发电市场化改革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代理购电,执行相关规定。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组成及形成

(一)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市场偏差费用等,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 (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其中,平均上网电价基于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价格、对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 (保居民和农业用电后)剩余电量加权平均购电价格、偏差价格形成。

(三)代理购电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体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1-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

(五)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四、完善损益分摊(分享)机制

(一)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电价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即因居民、农业用电量增长及优先发电计划放开等因素,统筹考虑继续执行电能替代电量电价政策后,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发生的实际损益,与基准电价交叉补贴总额的差额,由电网企业测算发布、按年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代理高耗能企业、无正当理由退市用户购电、自备电厂公平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形成的增收收入,统筹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二)代理购电价格预测数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电网企业根据用电量以及市场化采购电量预测数据,结合市场交易情况按月测算代理购电价格。同时,应根据代理购电实际结算的购电价格和电量,计算实际购电价格与向用户传导的测算购电价格偏差损益,逐月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应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每季度结束 30 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 季度代理购电完成、损益、变化以及预测偏差等情况。

(二)做好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每月月末 3 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代理购电相关信息,于次月执行。公开内容包括: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采购电量来源、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等。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电网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

(四)规范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行为。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当月电价标准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按月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五)加强政策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市场规则,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与其他用户平等参与市场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应公平承担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新投产新能源电厂电量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参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需要适时对有关事项进行完善。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