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山市审计局审计调查报告(保审调报〔2020〕6号)和审计决定书(保审决〔2020〕8号),要求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费结余69298.03元作收缴市财政处理。我委自收到决定后,积极与市审计局计财科、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对接,并于决定书下达一周内将水电费结余69298.03元缴回国库。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