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3-0-/2021-031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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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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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再延1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有关文件精神,2020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惠及面。

近期,国家又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明确了国家重点支持云南发展的风力、太阳能、绿色硅、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森林康养等47类产业,涵盖了一、二、三产业。为支持好实体经济因地制宜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做好我市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先后印发《关于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保发改地区〔2020〕424号)和《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改地区〔2020〕556号),进一步明确确认工作的审核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等,并要求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保山落地生根,推动保山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地区扶贫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