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二、贷款额度
①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
②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贷款期限 2年。
四、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清。
五、贴息政策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在国家规定的贷款期限、额度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六、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
七、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是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对象的相关证明,如《就业创业证》、《农民工服务手册》等证件;
②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证照;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④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及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⑤承贷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八、业务流程
贷款申请→贷前初审→贷前调查→贷款担保→贷款审批发放→贷款回收。
“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
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其他人员(包括残疾人、失地人员、低保人员等)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二、贷款额度 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期限 2年。
四、还款方式
贷款发放后第6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10%,贷款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30%,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
五、贴息政策
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的贷款,按规定给予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贴息)。
六、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
七、申请材料
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
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手册》原件;
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就业创业证》或《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
④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证照,身份证;
⑤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
﹡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八、业务流程
贷款申请→贷前初审→贷前调查→贷款担保→贷款审批发放→贷款回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①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期限2年。
四、贷款贴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
五、申请材料
①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申请;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转让协议)、《职工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新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军人退役证》、《农民工服务手册》等)复印件;
③缴纳社会保险《缴款书》复印件;
④《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⑤承贷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业务流程
贷款申请→贷前初审→贷前调查→贷款担保→贷款审批发放→贷款回收→申请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