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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186295-8-15_A/2016-0607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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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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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服务指南

一、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费费率及申请办理失业保险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

三、失业人员待遇享受

①失业保险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领取期限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需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在职随劳动关系转迁、随就业地转移的转迁和失业随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地点的转迁,具体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八、待遇停止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承办单位

市、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