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办事指南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审批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0、本标准为云南省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1、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A、2路B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
1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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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筹建)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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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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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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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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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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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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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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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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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1、关于成立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3区市人社局窗口,电话:0875-2233870。
监督: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1区监督投诉窗口;电话:2239000。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www.ynhrss.gov.cn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http://zwfw.yn.gov.cn/bss/home“网上办事”-“保山市人社局”-“审批服务事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窗口办理”。